|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检查方式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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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2009年2月16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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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医疗气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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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2000年7月10日发布施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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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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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4月24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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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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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年6月7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
|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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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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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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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修改)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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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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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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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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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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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修改,2016年1月19日发布施行)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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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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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公布,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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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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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201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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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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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2013年11月29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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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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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2021年1月4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七)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
|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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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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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76号令,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10年11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三款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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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血站、临床供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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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4号令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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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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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7号,2006年8月22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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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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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2006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
|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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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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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颁布日期:2003年5月12日)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二)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三)公共场所的消毒;(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 防护用品的质量;(六)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
|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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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对医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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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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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对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情况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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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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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对戒毒治疗机构的戒毒治疗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2008年6月1日施行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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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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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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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2021年2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重点检查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评估检查可以通过能力验视、现场勘查等方式开展。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2018年5月24日发布)四、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
|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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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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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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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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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5号,自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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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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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2021年1月4日施行) 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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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采集、运输、储存等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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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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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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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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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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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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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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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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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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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
|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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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监督检查 |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2020年12月21日修订) 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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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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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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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辖区内精神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 (一)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从事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其服务质量作出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心理咨询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心理咨询机构服务执业规范,建立心理咨询机构信息共享和服务执业评价机制,定期公布执业评价结果; ……(四)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有关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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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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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对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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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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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生健康委 | 现场检查、不实施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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