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
检查方式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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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九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调查涉嫌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录制视听资料;(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三)询问相关当事人和证人;(四)查阅、复制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有关的进货凭证、出货台账、合同、账册、票证和单据等相关资料;(五)检查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运输车辆和其他设备、工具;(六)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运输车辆和其他设备、工具;(七)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共新宾满族自治县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民宗局)
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