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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9〕1号    成文日期:2019-10-31 12:04:44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9〕1号

新政办发〔2019〕1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6〕45号)、《抚顺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由县人民政府设立,解决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无力支付雇用的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匿,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的,用于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必要生活救助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周转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政府负责筹集。周转金的主要来源由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组成。周转金标准原则上为不少于1,000万元。财政部门要将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周转金垫付范围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二)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欠薪逃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四)其他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五条 县工程建设领域由县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各行业的欠薪应急保障工作。县劳动监察部门负责所属区域的周转金的申请、垫付和追偿,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周转金的垫付和追偿情况。县财政、审计负责周转金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项审计。

第六条 周转金的使用。由用人单位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周转金使用协议书,协议应明确使用金额、使用期限、偿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隐匿或逃匿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协议的,由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用周转金。2018年12 月1日后,项目单位和用人单位在落实好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符合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范围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从本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中先行垫付。

第七条 周转金的审批和拨付。由县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资金。

第八条  以县劳动监察部门立案为依据,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本年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数额垫付生活费,周转金垫付数额最高不超过被欠工资金额的20%。如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周转金垫付额度。

第九条 垫付的周转金由县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发放。农民工本人持身份证实名领取,并签收,签收单据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农民工须在领取周转金的同时书面承诺同意在追回工资中予以抵扣已领取的周转金垫付部分。

用人单位应按照使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将垫付的周转金偿还至财政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用账户。劳动监察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偿还垫付的周转金,对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追偿。

县总工会、公安、人社、城建、交通、水务、人民银行等单位要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追缴垫付的周转金,确保周转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条 周转金垫付后,因企业主体不存在或其它原因造成垫付周转金无法全额收回的,县劳动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将未收回的周转金,报县政府批准后,依相关规定核销,并将核销资料抄送县财政部门备案。追缴回的资金,补充到周转金中,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补足。

第十一条 县劳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在周转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或采取其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周转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2年。

  附件:1.新宾满族自治县启用农民工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2.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垫付签收表

     3.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抄送:县纪委、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巡察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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